HIV相关的法律知识

HIV与婚姻

1、HIV感染者可以结婚吗?法律认可吗?

答:我国法律对HIV感染者婚姻的规定一直在调整、进步。已废止的原《婚姻法》曾将HIV归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HIV感染变更为可撤销婚姻,意味着HIV感染者可以结婚,但是需要一些附加的条件。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HIV感染在法律上是归为对婚姻有影响的【重大疾病】中,但不属于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在对方知晓病情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结婚的,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患病一方向另一方隐瞒病情,这就属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另一方如果在婚后发现被患病一方隐瞒了病情,另一方自知道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所以,HIV可以结婚,但必须如实告知对方,对方知晓病情后结婚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2、隐瞒HIV撤销婚姻算离婚吗?婚姻撤销后财产怎么分?

答:不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故意传播HIV相关的法律法规

1、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算犯罪行为。

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HIV归入严重性病中)

此法条仅适用于卖淫嫖娼行为。只要有卖淫嫖娼行为即可认定,并不以对方被感染为认定条件。此外,不是卖淫嫖娼行为的,不适用此款法条。

2、明知自己感染HIV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他人感染的,以重伤罪论处。

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知”是怎么界定的?

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4、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法治》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HIV感染者的相关法律法规

1、保护HIV感染者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保护HIV感染者免受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对HIV感染者就医就诊的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4、对HIV生活困难感染者的医疗救助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5、保护HIV感染者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6、对生活困难的HIV感染者救助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HIV感染者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HIV感染者管理与随访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国家对HIV感染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分别是:

(1)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

(2)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指的是: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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